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2024-08-1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奖励资金纳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一般部门预算。

第四条 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奖励转型后的企业数量总数为100户。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依据每年度筛查核实情况确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年度需奖励的“个转企”数量。

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应于转型年度的下一年1月1日至2月28日的工作日(2023年度转型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按照转型后企业成立时间的先后排序核定奖励对象,超过年度奖励数量的顺延纳入下一年度奖励名额。超出奖励数量总数或者转型升级时间超过2025年12月31日的均不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9月30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关材料;

(三)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家庭成员的除外;

(四)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五)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六)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七)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转型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变更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四)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每户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 “个转企”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每次发放奖金前将依据奖励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审查,发放期间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情形的,不予发放奖励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转型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

(一)深汕特别合作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转型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五)转型企业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六)财务记账支出相关材料(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

(七)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八)转型企业承诺书。

申请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转型企业公章,各类证照、文件材料需验原件收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

第十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受理转型企业奖励申请材料后,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在一个月内现场核实转型企业是否在注册地经营。税务部门提出异议并经核查异议成立或者现场核实转型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名单集中在“深汕网”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查异议成立或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经该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审议程序后,将奖励资金发放到转型企业的银行对公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等过程中,任何企业或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奖励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申请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对项目年度实际总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调整和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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