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增城区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发展,吸引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链上下游项目落户,根据《广东省发展超高清视频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加快建设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试验区行动计划(2023—2025年)》(粤工信电子〔2023〕20号)、《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结合增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包括高世代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QLED(电致发光量子点)、Mini LED、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印刷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 LED(微发光二极管)、激光显示、3D(三维)显示、全息显示、电子纸柔性显示、石墨烯显示等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品研发、制造、应用,以及关键元器件、关键设备与核心材料制造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增城生产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
第二章 推进产业链集群发展
第四条 【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对本办法有效期内,当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当年同时达到多个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五条 【产业链项目落户支持】对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链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用,下同)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内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2亿元部分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第三章 加强产业要素集聚
第六条 【平台建设支持】对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领域且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按平台固定资产投入的4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若产业链项目落户支持中已包含该平台建设投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七条 【项目融资支持】对新建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领域产业化项目,按建设期间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2%(年利率)给予贴息,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 【行业应用支持】支持深度挖掘5G、超高清视频与先进制造、医疗健康、安防监控、智能交通、文教娱乐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场景,打造一批市级以上认定的应用示范标杆,对具有复制推广效应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完善产业发展环境
第九条 【产业人才引进】加大力度引进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领域人才(团队),对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领域内符合条件的遴选类高层次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国内高端人才、产业骨干人才、企业“三高”人才、企业优秀毕业生按照区内现行人才奖励办法给予创业、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对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个、10个、15个高管人才奖励名额,奖励标准按高管人才本人相应年工资薪金的4%,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如企业当年同时达到多个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条 【生产用电用水保障】对当年产值正增长的规模以上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企业,以“先交后补”的方式,按照其工业用电用水费用的20%且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产值的0.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深化产业合作交流】支持企业独立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在我区主办或承办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会议等活动,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报。提升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出入境通关服务水平,为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重点企业提供集中检验、到厂检验、无损查验、一站式快速通关等便利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人才、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于投资协议明确有资金扶持的项目,则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当年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相应年产值(研发类为营业收入)的1.2%(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时间投产的企业在未投产阶段除外)。本办法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划和运行情况适时对全部或部分条款开放申报并核算实际奖励金额,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具体扶持奖励所需申请材料,由实质审核发放部门制定申报指南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除人才奖励外,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
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非法骗取、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扶持奖励资金。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仍需兑现的支持政策将延续至执行完毕。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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