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完善金融产业结构,促进湛江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撑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
第一条 对新进驻金融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湛江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迁入湛江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5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进驻湛江的其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条 对新进驻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进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落户奖励。
对在湛注册并已获法定机构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湛江非上市企业累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连续持股超过2年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工商登记迁入湛江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一)为引进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市相关部门为金融企业进驻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招商引资提供便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助金融企业开展网点选址,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为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安、消防救援部门为金融企业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人社、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从业人员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加快建设金融商务区,促进金融发展空间合理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继续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加大信贷风险补偿的深度、广度,并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
第六条 提供应急周转资金支持。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扶持作用,由市级财政安排政策性资金设立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开展转贷业务,为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申报落户奖励应提供的申报材料:补助资金申请、监管部门批准开业文件、注册证明(法人含验资证明)、承诺书,以及市金融工作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奖励补贴申请。
新进驻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在开业后3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局申报奖励补贴,由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后,将初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资金安排。
市金融工作局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后的第二年,统一汇总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年资金到位后拨付落户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同一家金融机构,只奖励首家新进驻分支机构。已入驻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
第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办理完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新进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基金的奖励,其注册资本须剔除我市国有资本注资。
第十三条 对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它重大金融项目及特殊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各类材料,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骗取套享政策的,追回已享受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出台当地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1年出台的《湛江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湛府办〔2011〕18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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