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促进产业倍增若干措施

2022-05-27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就业促发展稳住经济大盘工作要求和市委“产业第一”战略部署,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恢复发展,稳固经济发展基础,加大增量培育,加强存量提升,促进产业倍增,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增量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科研和软信类企业,当年产值(营收)增长达到10%、15%、30%、50%、100%的,对超出相应档次的部分,可分别按产值(营收)增量的1‰、2‰、3‰、4‰、5‰给予累进奖励,同时可分别给予以上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10%、20%、30%、5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 鼓励引进新增量

  (二)对于项目新落户且当年新上规模的工业、科研和软信类企业,可按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500万元,其中对地方经济贡献的20%可直接奖励给引荐人。(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三)对于规上工业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区内规上工业企业、规上软信类企业(关联企业除外)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用于工业生产,且当年产值正增长的,可按当年度实际履行合同总额的3%给予购买方最高100万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上市挂牌公司因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对我区做出重大经济贡献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的,可按照该行为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5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中心)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上规模

  (五)对当年新增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科研和软信类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产值(营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可再分别按产值(营收)的3‰、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规上工业企业、科研和软信类企业产值(营业收入)规模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授予“香洲优质成长企业”荣誉证书并可按各档次起点金额的0.1‰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实施产业载体租金补贴

  (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需要扩大生产规模的工业企业,租用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产值正增长且年均产值(按扩产后建筑面积)超过1.2万元/平方米的,可按新增租用面积给予一层厂房25元/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租金补贴期限最高36个月。年均产值(按扩产后建筑面积)超过1.8万元/平方米且产值增速在15%以上的可不受补贴面积限制。(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八)对与市外职业(技术)院校、高校开办订单班、冠名班、联合办班的规上工业、规上科研和软信类企业,以及受人社部门委托的人力资源机构,按照合作学校向企业输送的学生人数以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或人力资源机构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对到企业顶岗实习或到企业正式就业且连续参保满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珠海市内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到香洲区企业实习的,给予每人1500元实习补贴。珠海市内职业技术院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以上的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到香洲区企业就业实习的,给予每人1000元实习补贴。实习补贴每人限领1次,实习期不得低于2个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招工稳产

  (十)受区人社部门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规上工业企业有组织地提供调剂用工服务(一次性输送50人及以上),且输送人员连续工作1个月及以上、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良好的,按照500元/人/月标准给予服务补贴,同一人员最高补贴1500元。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附则

  (十一)本文所指企业须在香洲区纳税纳统,所指科研、软信类企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可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研发创新以及奖励管理团队等。

  (十二)在享受财政资金扶持后5年内,企业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原则上不得迁离香洲区。若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企业应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十三)符合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印发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分别就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相关链接:图解《珠海市香洲区促进产业倍增若干措施》


附件:
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产业倍增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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