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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各类主体融通创新、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各类主体融通创新、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高校加强学科建设。鼓励区内高校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设立相关专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培养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奖励。
(二)支持高校建设研发机构。鼓励区内高校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建设各类研发机构。研发机构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后,对高校新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5万元;对高校新建的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高校新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单个高校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
(三)支持高校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区内高校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建设独立运作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试验、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技术服务。经研究论证后,可认定为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
1.对购买公共平台服务的区内企业,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已成立独立法人、市场化运作的公共平台,可申请与区科技产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四)支持高校建设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区内高校独立或联合企业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成果应用和推广、标准制定与研究等专业化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鼓励区内高校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高校建设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发展基础良好的大学科技园,经区管委会同意,可以“一事一议”方式在房租补贴、年度运营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支持企业申报产学研项目。推动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领域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纳入珠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范围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七)支持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技成果。鼓励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区内企业转移转化区内高校的科技成果,根据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含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实际发生额,对区内企业给予5%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含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实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区内高校,根据服务区内企业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实际发生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高校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
(八)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鼓励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区内高校共建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服务实验室。
1.企业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高校应提供科研设备、人才、研发咨询等支持,并在科研成果的转化方面给予企业优先权;企业与高校应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合作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联合实验室应建设在企业,研究领域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区科技产业部门申请备案,区科技产业部门按年度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评审,并择优对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高校、企业人才双向流动。
1.鼓励区内高校选聘职业导师,区科技产业部门积极动员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家、高精尖技术人才参与职业导师申报,推动职业导师所在单位与合作高校共建教学和实习基地,联合开展项目申报和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学生就业创业。
2.鼓励区内高校科研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围绕企业技术需求提供技术服务,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培养企业所需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推进企业与所在高校的对接合作。
(十)支持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加强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聚焦我区主导产业领域创新需求,共建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1.对我区自主引进的研究院,由共建单位提交建设方案,明确研究院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体制机制、组织架构、运营团队、资源投入、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内容,由区科技产业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可研论证和绩效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区科技产业部门会同共建单位起草合作共建协议,报请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管委会与共建单位签署。
共建期内,区科技产业部门按年度组织对研究院的考核评价,根据协议约定和考核评价结果落实奖补资金。原则上研究院建设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具体奖补措施以协议约定为准。
2.对市、区共建以及市评定的研究院,按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支持资金由市、区按比例共同承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大资金保障
相关经费按程序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对本措施中涉及的奖补资金事项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资金监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奖补资金应当用于被奖补单位的发展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申请本措施奖补资金的单位,应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对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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